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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4、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 “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6、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7、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2)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8、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1)國務院批準的;(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3)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