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名稱:北京知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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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款申請件的處理
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商標局財務部門每日對款后,對于無款申請件進行不予受理操作,發無款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日期和申請號不保留。
2、可以退費的業務類型
(1)、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商標業務:須持轉讓、變更、續展業務《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辦理退款,其中轉讓業務須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兩份《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和《視為放棄通知書》不能退款。
補發商標注冊證,出具商標注冊證明,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等業務,因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名義、類別、注冊號不符而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可以退費,其他不予核準的情形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請不屬于更正范圍的,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因申請人名稱、地址與原申請人名稱、地址不符,所填的申請日期與原申請日期不符而發出的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持原件予以退款。其他情況由申請處簽字確認后方可退款。
商標局將款項退至商標代理組織在商標局開設了預存款賬戶。
(2)、直接辦理的商標業務:轉讓、變更、續展業務:須持《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轉讓業務須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兩份《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補發商標注冊證,出具商標注冊證明,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等業務,因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名義、類別、注冊號不符而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的,可以退費,其他不予核準的情形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請不屬于更正范圍的,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上述業務辦理退款,需持《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和發票原件退款(如辦理多項商標業務,其中部分業務不予核準時可持發票復印件)。
商標局將款項直接退至申請人的銀行帳戶,不退現金。退款時需寫明申請人的賬戶信息,包括戶名、開戶銀行、賬號,聯系人、電話。
3、辦理財務清戶手續
商標代理組織由于注銷或歇業等原因,在辦理相關工商手續后可以申請清理預付款賬戶。辦理清戶手續時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向商標局質量監督管理處報送相關材料,審驗合格后,啟動清戶程序。
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經商標局財務部門核實后并根據相關部門反饋信息退回款項,清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