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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踐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含有方法特征的技術方案。由此帶來以下問題:是否可以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寫入方法特征?是否寫入要考慮那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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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中寫入方法特征的合法性
首先看看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是怎么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該規定,實用新型專利http://biaotianxia.com/zhuanli.html只保護產品。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部分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等。例如,可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的連接關系,而不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
由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當然也是可以寫入方法特征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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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中寫入方法特征的考慮因素
2.1新穎性及創造性的審查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部分規定,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斷定該方法必然使產品具有不同于對比文件產品的特定結構,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反,如果申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相比,盡管所述方法不同,但產品的結構和組成相同,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現有技術證明該方法導致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與對比文件產品不同,或者該方法給產品帶來了不同于對比文件產品的性能從而表明其結構和/或組成已發生改變。
顯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寫入方法特征的一個很重要的好處在于:使權利要求有可能滿足新穎性的要求。此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方法特征對于創造性的判斷也有同樣的意義。
2.2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6.1部分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使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節的規定”。及規定“在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及規定“在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由上述規定不難得出結論,實用新型專利中寫入的方法特征對于專利權穩定性也是有意義的。
2.3專利侵權時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的探討
專利全面覆蓋原則,強調的是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產品技術特征相同。由于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仍然是產品,其保護范圍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而不應當包含方法本身。
因此,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所采用的方法相同,但導致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不同,則在侵權比對時顯然談不上考慮方法的區別,此點應無異議。
而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但導致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相同,則在侵權比對時不考慮方法的區別。此點實際中可能會一定的爭議。
在筆者看來,如果專利的申請方案是由于該方法特征而導致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與對比文件不同,則侵權比對時仍應當考慮方法的區別。換言之:影響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方法特征對于保護范圍應當是有限定作用的。因此是否將方法特征寫入權利要求也應當考慮其是否影響侵權判斷及對侵權判斷難易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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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及建議
1、可以合法地在實用新型專利中寫入方法特征,但要滿足以下條件:條件1:要求該方法是“已知方法”;條件2:即便是已知方法,也不能夠是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不能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
2、方法特征的寫入應當對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產生影響,即能夠對新穎性和創造性有所幫助的方法特征才考慮寫入權利要求。
3、在上述第2點的基礎上,從侵權比對角度考慮,建議只有方法特征導致要求保護的產品結構明顯不同于對比文件產品時,才考慮寫入方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