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無人機的技術提升,使之能夠飛更遠、飛更高及能夠載運是其本身數倍重量的貨物,因此也促使商業用途與消費性無人機市場快速崛起,但現階段全球各國在制定無人機相關法規上卻顯得跟不上腳步,也沒有統一標準。
目前部分國家已有規范無人機可使用的空域及可操縱的方式等,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已于2016年6月提出營利商業用途的小型無人機管理規則Part107,以此作為小型無人機之操作規范。
而其中的法規之一:【飛行全程需在操控者之視線范圍內】之規定,卻是不利于使用無人機遞送貨品之業者的發展,但非營利商業用途如遠距救災、勘災與運送補給品等則不在此限。
在歐盟方面,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有鑑于歐盟會員國在制定無人機規范上有所不一,便已于2015年9月時提出【歐洲操作無人機共同規范草案】,并將無人機區分成開放/低風險、特定/中風險與許可/較高風險等3個等級。其中,開放等級之無人機須在操縱者視線內飛行且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域飛行,規定其高度不得超過150公尺,以及重量要低于25公斤。由此可見,歐美國家對于無人機法規的制定上是較嚴格的。
至于亞洲地區如中國與日本,除了已有較嚴格一些的相關法規來規范使用者操縱無人機的行為之外,同時也為了發展無人機商業化服務如物流宅配業等而放寬部分限制,以日本為例,日本政府放寬《電波法》法規限制以容許業者使用4GLTE無線網路來進行視距外遙控無人機進行都心、郊區或者離島(非人口密集地區、150公尺高度以下的空域)等地區購物配送服務的實驗。
倘若無人機相關法規一旦完善,那么隨著商業用途與消費性無人機市場逐漸擴大,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無人機將在同一空域上進行送貨、拍攝與監測等相關商業服務,而其操縱模式則是在視距外范圍下進行,加上高階消費性無人機的滯空時間與飛航性能逐漸提升,雖然有相關廠商開發內建GPS定位功能與防撞機制等技術,但仍然不能保證操縱員能夠即時反應及避開其他無人機。未來恐將催生某一機制如控制塔臺等角色來進行監視與管理在某一空域上的眾多無人機飛航情況。
以日本送貨無人機企業為例,在已經準許使用的空域上進行視距外遙控送貨無人機過程中,除了內置的GPS定位裝置發送其位置資訊外,操控者可透過裝置在其無人機的攝影模組觀察其四周與地面、海面上的情況,也可透過其操控系統平臺上觀察其旗下的其他多架無人機飛航路線、高度及完成送貨等細節資訊。